乐山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乐山市电力行业协会(英文:Leshan Power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由乐山电业局、龚嘴水力发电总厂、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犍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桥发电厂、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自愿组成并经乐山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自律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乐山市经贸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为政府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促进本区域内电力企事业之间、电力企业与政府之间、电与社会之间的联系,起好桥梁纽带作用,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电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促进电力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乐山市市中区海棠路。
第二章职能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出地方经济技术政策及法规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制定电力发展规划、计划,促进区域内电力结构优化。
(二)行使市经贸委委托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的职能,为会员、政府、电力用户服务。
(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会员之间、供用之间关系,维护电力行业的声誉。
(四)培育区域内电力市场,参与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研究制定、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参与电力执法、监督和对乐山电力市场的监管,维护行业内的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协助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网内发、供电企业的电力电量平衡。
(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督促会员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地方政策法规。
(六)组织会员就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进行经验交流与合作,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组织会员进行学习考察。
(七)对会员的历史、现状及发展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对发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与会员单位共商对策,提供咨询服务。
(八)协助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做好乐山电力行业指标统计管理工作,发布电力行业有关信息。
(九)出版行业内部刊物,向会员提供国内外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和科技信息、市场信息。
(十)参与组织发、输、变、用电设备技术及产品鉴定,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并组织产品和技术成果的鉴定及推广应用,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凡在乐山市境内注册的、拥护本会章程的发供电企业、大用电企业及电力修造、安装、设计、咨询等以下电力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乐山市区域内隶属于乐山电业局、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县供电局、供电分公司,以及独立的县电力公司;
(二)、装机总容量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独立发电公司。(三)、装机总容量在1500千瓦及以上的自备发电企业。
(四)、装接总容量在1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大用户。
(五)、独立的电力设备制造、修造、安装企业;
(六)、独立从事电力工程设计、咨询等机构;
(七)、原乐山市电力企业管理协会会员,承认本章程均可转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活动;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本会管理人员及机构设置:
本会由发起单位作为理事并组成理事会; (二)理事会设名誉会长1名,顾问1名、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建立联络员制度,凡会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
(三)本会设置五会一室即:水力发电专委会、火力发电专委会、供电专委会、企业管理专委会、科技咨询专委会和办公室。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社会上、海内外有关人士、单位、机构的捐赠; 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交办的任务所得的补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的用途 会务费用; 办公费用; 出版行业刊物费用; 聘用人员费用; 学习考察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的监督管理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改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如需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权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依法登记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