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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电力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乐山市电力行业协会履行电力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所需各种费用的稳定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向所有会员单位按本办法收取会费。

第三条本会会费使用范围: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正常运转及其为实现本会章程规定职能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按照权利、义务相衔接的原则,对会员单位会费的收取采用下列标准:

1、会员单位会费3000元/年;

2、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会费7000元/年;

第五条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本会于每年一季度内向会员单位发出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各会员单位应在当年6月底前按本会指定的银行帐户予以缴付。

第六条本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由本会办事机构编制年度预算、决算,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七条本会会费应根据批准的预算,按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本会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要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的控制和管理。

第九条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应由本会秘书长提出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并报理事会审定后,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0起实行。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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